重庆劳动争议仲裁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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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涛律师
  • 所属律所:

    北京盈科(重庆)律师事务所

  • 执业证号:

    150012020101750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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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85800999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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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重庆市两江新区聚贤路25号金融城T3栋-25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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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虚假孕检报告单位能否解约?

发布时间:2026年01月28日 来源:重庆劳动争议仲裁律师
[导读]:关于提供虚假孕检报告的员工,单位是否可以解约的问题,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如果员工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情况,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。

提供虚假孕检报告单位能否解约?

在实践中,当员工向单位提供了虚假的孕检报告时,这被视为一种不诚实行为,可能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中有关于劳动者应遵守诚信原则以及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相关规定。此外,若企业内部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禁止此类行为,并且这些规则已经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给员工并获得其同意,则员工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也构成了对单位规章制度的违反。基于以上两点理由,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采取解约措施。

引用法条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

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
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
(二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

……

(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
单位拒绝录用已怀孕女性是否合法?

单位拒绝录用已怀孕女性的行为,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来看,是不合法的。这种做法构成了对女性劳动者的性别歧视,并且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。

引用法条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第二十七条

用人单位招用人员,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二十三条

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,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。

以上两条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原则,即除非存在特定情形(如某些确实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作),否则不得基于性别的原因而拒绝录用女性或设置更高的录用门槛。对于已经怀孕的女性求职者而言,其怀孕状态不应成为被拒之门外的理由。

对于提供虚假孕检报告的行为,只要符合上述法律条款所描述的情形之一,单位便有权依法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。但在实际操作中,建议单位先调查清楚事实真相,并确保所有程序合法合规后再行决定。